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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加工企业融资服务研究报告

发布日期:2012年06月13日来源:农民日报作者:佚名

目前,我国农产品加工业主要行业企业年均营业收入1000-2500万元之间,其中规模以下企业占全部企业总数的76%。以中小企业为主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在成长中面临很多制约,融资难尤其突出。企业普遍反映,融资供求缺口大、渠道窄、成本高,在贷款抵质押上面临许多法律和现实的问题难以突破。

一、农产品加工业企业融资需求现状

(一)企业融资特点。1.企业更倾向于向正规金融机构融资。2.银行借贷主要以抵押、担保方式实现。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普遍要求企业提供合格的抵质押品。3.企业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满足率较低。农产品加工行业,不仅面临着市场风险,自然风险也很大,原材料的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较大,因而,正规金融机构一般不愿意向农产品加工企业融资。4.企业从正规金融机构以外借款普遍存在。因为从正规金融机构难以满足需求,就催生了企业向非正规渠道融资。2010年,52.5%的样本农产品加工企业都有从非正规金融渠道借款的经历。

(二)融资存在问题。1.银行放贷手续繁杂。为了规避风险,银行贷款审批十分审慎,办理抵押担保手续很复杂。据调查,银行办理一笔贷款,时间少则一二个月,长则三四个月。2.抵押担保难。农产品加工企业普遍缺少不动产作为信贷抵押,特别地处农村企业,90%以上没有房产证、土地证,难以提供符合银行贷款要求的抵押物。3.融资成本较高。除了贷款利息外,企业在一个完整的贷款过程中一般还需要支付资产评估费、抵押物登记费、公正费、担保费等费用。4.还款周期与生产周期不匹配。企业贷款期限通常为一年,而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原料生产周期有的则长达2-3年。

二、融资难原因分析

(一)企业自身融资能力不足。1.企业经营水平有待提高。农产品加工企业普遍规模偏小,经营能力不强,技术水平落后,产品结构单一,抵御风险能力差。许多企业信息不灵、销售渠道不畅,难以进入发展生存稳定期,严重影响金融机构放贷信心。2.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信用意识较弱。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会计信息失真,造成银行与企业信息不对称,为企业融资增加了难度。3.企业难以提供银行认同的抵押物。

(二)金融供给体制问题突出。1.银企沟通失衡。一是地域不对称。多数企业地处县域农村,但商业银行网点收缩较大,机构本身布局不合理,农村地区正规金融机构网点数量有限。二是信息不对称。政银企缺乏交流协调机制,小微型农产品加工企业对国家扶持政策、产业导向、技术、市场等方面的信息获取上受限较大,其发展及融资需求的反馈渠道也不畅通,企业与金融机构难以找到结合点。2.缺乏中小金融机构。缺乏专门为小微企业融资服务的政策性银行。一些中小金融机构从成立开始,并未从国有企业的体制中解脱出来,经营管理水平不高。部分国有商业银行的小企业金融业务尚未实现完全独立,信贷审批程序也与小微企业“短、频、急”的融资需求特点不匹配。3.金融机构风险容忍度降低。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造和公开上市,农村信用社的商业化转型和股份制改造,使得利益取向加重。金融机构强化了对放款的风险规避,纷纷提高放款的担保要求,降低对风险的容忍度。4.直接融资渠道不畅通。适应企业发展要求的资本市场发展严重滞后,门槛过高,发债、票据、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等直接融资渠道不畅。

三、完善农产品加工企业融资服务的思路与对策

(一)完善农产品加工企业运作机制。1.加强内部管理,增强企业自身实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规范经营,诚实守信,提高自身管理水平,改善经营状况、努力提高经济效益;提升技术水平,提高市场竞争力。同时注重协调与银行的关系,搞好项目融资和资金运作,保持良好的信誉记录,做到持续融资。2.完善企业的产权制度和治理结构。进一步明晰产权。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吸收社会资本,使投资主体多元化、分散化,实现产权结构合理化,实现投资主体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二)创新金融服务。1.加强金融供给机构体系创新。一方面,引导大中型银行在已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基础上,进一步向下延展服务网点。另一方面,进一步增设服务县域经济与“三农”领域小企业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促进金融机构业务机制创新。要细分农产品加工企业的融资需求,开展金融产品创新。为企业提供快捷的审批手续,为收购原材料、购买先进设备等发放专项信贷,为亏损企业发放封闭贷款,为产品销售提供指定消费贷款等。3.在重点领域实现融资服务突破。一是金融企业应该克服“唯抵押是贷”、“抵押物崇拜”的局面。二是创新抵押担保办法,完善不动产抵押办法,探索动产浮动抵押的办法。三是开办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或贴现业务。四是探索和构建农产品加工业金融租赁融资体系。

(三)完善融资的政策性辅助体系和机制。1.加大财税支持。一是扩大农产品初加工企业税收优惠的范围。二是加大对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力度。三是对于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进行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费用允许扣除外,对于技术创新的其他费用也应当按实际发生额计入管理费用全额扣除。2.加强政策性和商业性信贷融资担保体系建设。要加强涉农及农产品加工融资担保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政府、银行、担保机构和企业的积极性,加强担保机构投资体制创新,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运作、市场化经营,鼓励投资主体多元化,逐步建立国有、集体、股份合作和股份制等多种所有制形式协调发展的涉农及农产品加工担保体系。3.扩大直接融资。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减轻对信贷投入的过度依赖。降低门槛、放宽条件,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建立相应的产权交易市场,积极发展融资租赁,鼓励内部集资和利用票据市场开展融资等。4.探索保险和出口信贷的支持政策。建立农产品深加工企业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等,探索农产品加工企业贷款保证保险。5.建立融资风险补偿机制。建立专项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对涉农及农产品加工贷款增幅较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相应的风险补偿。6.建立政银企合作机制。农产品加工业主管部门要逐步建立工作机制,构建涉农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建立企业融资需求信息库,加强项目储备,并积极协调银行等金融机构,推动适合农产品加工企业特点的新型金融产品出台。积极推进银企合作,定期召开银企合作洽谈会,及时释疑政策,推介项目,降低企业融资的盲目性和银行审贷运营成本,实现融资供需方的合作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