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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两会]金融服务要跟上城乡统筹的迫切需求
发布时间:2010-03-08 09:33 来源:农民日报 作者:江娜 【点击数: 次】【打印此页】【关闭窗口】【挑错

——访全国人大常委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振伟

  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加快构建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切实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加快培育小型农村金融机构,积极推广农村小额信用贷款,加快发展农业保险。就此全国人大常委、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振伟接受了本报记者专访。

  刘振伟说,全国人大农委一直关注农村金融问题,2009年进行重点调研,完成了9个专题报告,并参与推动农村金融改革综合试点。近年来,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涉农贷款的比重和增量都有了提高,金融机构做了很大努力。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农村金融仍然是金融体系中的薄弱环节,农村金融的整体服务水平与“三农”发展的需要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农村融资难问题依然突出。主要表现为五对矛盾:一是商业银行效益考核与涉农信贷效益低的矛盾;二是农村信用社发挥支农主力军作用与历史包袱重的矛盾;三是农业政策性金融资本金不足与支农任务重的矛盾;四是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育慢与形成竞争格局需要的矛盾;五是农业保险发展滞后与分散涉农信贷风险的矛盾。

  刘振伟说,农村金融问题,是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一个带有战略性、全局性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下一轮经济增长的质量,影响着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未来10年,农村将是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一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镇化建设,现代农业建设,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生态建设等,都是扩大内需的新增长点,同时也需要大量资金投入,“三农”的金融需求将比过去更加迫切。因此,要统筹城乡发展,就必须统筹城乡金融,调控信贷资金流向,使金融为扩大农村内需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

  刘振伟说,深化农村金融制度改革,提高农村金融服务质量和水平,要重点做好五件事:

  积极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鼓励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县域增设分支机构,支持其出资设立村镇银行和贷款公司,发挥资金、技术、管理、人才、网络、信息等优势。研究允许民间资本参与发起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股份制金融机构的政策。力争用2到3年时间,基本实现全国每县至少有1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实现乡镇金融服务全覆盖。适当降低小额贷款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的门槛,对经营时间长、业绩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允许其转制时不以银行业金融机构控股为必要条件。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要加强监管,建立规范的资金投放考核机制,落实其服务“三农”的功能定位,防止出现离农倾向。对投放“三农”资金达不到监管要求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应限期整改乃至取消其从业资格。

  深化农村合作金融体制机制改革。我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余额占全部金融机构涉农贷款的三分之一,位居全部金融机构之首。农村信用社要继续围绕服务“三农”的宗旨深化改革,将管理体制、产权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作为改革重点,解决法人治理有效性不足,内部管理能力薄弱,潜在风险隐患较大的问题。要通过增发票据、资产置换、定向剥离、集中清收等方式,支持农村信用社进一步消化历史包袱。逐步扩大农村信用社办理对公存款业务,条件具备的信用社,应允许其办理存放对公存款业务。农村资金互助社是名符其实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农民的资金应急需求,要加强政策服务和引导,允许其从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使之成为大中型金融机构延伸服务的“毛细血管”。

  创新涉农贷款抵押方式。近年来,为解决涉农信贷风险分散转移问题,一些地方开展涉农贷款抵押方式创新,收到了好的效果。要努力扩大农村不动产、动产、权利抵(质)押的范围,探索将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产权归属清晰的林权、渔权、货物、农用生产设备、仓单、订单、应收账款等进行抵(质)押,研究解决好质物转移占有、价值评估和风险控制等问题。对一些地方进行的富余农房抵押试验,应跟综总结评估,探索既防止农民居无定所、又体现农房资产价值的路子。

  积极发展涉农信贷担保。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综合运用资本注入、风险补偿和奖励补助等多种方式,提高担保机构对涉农贷款的融资担保能力。探索政府出资,吸收社会资本参股,建立专业化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途径;鼓励各类信用担保机构拓展符合农村特点的担保业务;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担保服务,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运用联保等方式为社员贷款提供担保服务;探索担保、农业保险和农产品期货等农村金融业务合作机制,使各方在竞争中成长,在合作中壮大。对开展涉农信贷担保业务的机构,应在免征营业税、准备金提取和代偿损失税前扣除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

  创新农村金融服务产品。适应农村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农村金融需求多样化、农村金融服务点多面广的特点,围绕金融服务满意度、便利度和贷款可得性,全面推广低成本、可复制、易推广的农村金融产品,如小额信用贷款、联保贷款、农村小企业贷款等适合农村特点的金融产品,都受到农民欢迎。

  如何解决涉农信贷比较效益低与基本满足“三农”需求的矛盾,刘振伟认为,应建立以财政、税收、货币和监管政策为主要内容的制度化的农村金融政策扶持体系,使财政、税收、货币政策配套协调,并与监管政策有机结合,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发展涉农信贷业务。国家对涉农信贷的支持,就是对“三农”的支持。这些支持政策主要包括:

  财政支持。在落实现有财政奖补政策的基础上,扩大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范围,确保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存款主要用于涉农信贷业务。对于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基础设施建设,对于有利于贫困地区农民脱贫致富的生产项目,对于带动农民增收效果明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可通过实施贷款贴息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税收政策。研究制定针对涉农信贷业务的税收优惠政策,引导金融机构提高涉农业务比例。研究解决农村信用社、农村资金互助社税收优惠政策的长期化问题,明确将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涉农贷款业务纳入营业税和所得税优惠范围。参照对农村信用社发放小额贷款实行减免营业税的做法,对邮政储蓄银行在县域内开展的小额贷款业务应给予同等优惠。

  货币政策。要认真研究解决城乡金融业务“一把尺子”的大一统管理模式,实行分类指导,区别对待。完善差别准备金率制度,探索根据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占全部贷款的比重,设定并动态执行差别准备金率,以刺激金融机构多发展涉农信贷业务。放宽农村信贷规模限制,稳步提高支农再贷款额度和使用面,确定合理的再贷款利率,延长再贷款使用期限。

  监管政策。对涉农信贷业务实施差别监管,设置差异性的监管指标,降低农村金融机构的效益考核指标。根据农村金融业务特点,适当调整涉农贷款的不良认定标准,并放宽对农户贷款的展期要求。加强对大银行涉农信贷业务的监管,把涉农信贷资金是否增长作为刚性指标考核。鼓励大银行与中小金融机构开展涉农信贷业务合作,把大银行的规模优势、专业优势与中小金融机构的地缘优势、方便灵活优势结合起来,形成支持“三农”发展的合力。

  在谈到农村金融立法时,刘振伟说,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农村金融的发展需要法律规范和保护。从一些国家的经验看,为促进农村金融服务的健康发展,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如美国的《农业信贷法》、《农业信用法》,日本的《农业协同组合法》、《农林中央金库法》,德国的《合作银行法》,法国的《土地银行法》等。我国目前对农村金融服务的管理,还主要依靠政策文件及部门规章,政策不够稳定。抓紧制定农村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将中央的政策转化为法律规定,是促进农村金融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修改《商业银行法》或《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明确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将县域内新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出台涉农信贷促进条例,将财政、税收、货币、监管支持政策系统化,明确各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准入门槛及监管要求,鼓励各类金融机构积极开展涉农信贷业务。出台农业保险条例,对农业保险的性质、经营目标、业务范围、保障水平、经营主体、政府扶持、资金来源与使用等进行规范,依法支持和促进农业保险业的健康发展。适时修改《贷款通则》,扩大农村的担保物范围。

(责任编辑:肖肥国)